国务院侨办行政审批事项
37001 国务院侨办 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0项:“在境内举办华侨、外籍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组织
办理流程图
国务院侨办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在国务院侨办官网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设立依据、审批结果等信息。
三、接受咨询
做到咨询事项一次性说清,申请材料一次性说明(包括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材料的出处、份数和要求)。对于不属于我办行政审批事项的或无须许可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好解释说明。
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以主动热情的态度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诉求,做好记录,并给予服务对象完整答复或有效答复的途径。当时不能办理或者解决的,应向行政相对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完整答复。
四、受理申请
做到申请材料一次性收清、内容一次审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指正,申请单位更正后应及时登记受理并出具受理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施行AB岗工作制。落实“定人、定岗、定责”的岗位责任制度,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当接替顶岗,确保无缺位。原则上,工作时间内,A、B岗两个责任人不得同时外出。
五、审查办理
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
1.逐级审核。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内各级工作人员依职责对申请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2.审查决定。国务院侨办国外司视情会签相关业务司后,将审核意见报主管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将是否批准的意见书面反馈申请单位。
3.收费管理。该项行政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司局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4.满意度评价。发放申请单位满意度评价表,请申请单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5.结果送达。以书面函件形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单位。
6.资料归档。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六、服务承诺
文明服务、限时办结,廉洁高效。工作人员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有关原则和行政审批流程及相关事项。工作中要言行得体、热情细致,耐心解答申请单位的疑问与诉求;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七、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保密、财务等纪律要求。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办事条件、申请材料
一、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须具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具备相适应的举办活动条件及资质。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举办活动条件)的;
2.申请举办的活动可能损害公共安全或者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3.申请举办的活动不利于中国与有关国家关系的;
4.申请举办的活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1.阐明申请事项及其原由的申请书;
2.附有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主题、日程安排、活动规模、华侨华人与会人数、经费来源及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等内容的总体方案;
3.作为举办单位的华侨华人社团及有关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境外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4.活动形式和内容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举办单位还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将安全许可批准材料一并提供。
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应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附中文译文。
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在线咨询
我要提问

咨询电话:010—68328036

咨询邮箱:xingzhengshenpi@gqb.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28-365365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