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回国来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07    来源:江苏省侨办

  申请条件:

  一、华侨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时,应当在国内没有户籍,或者曾有户籍但已被注销满两年。对于在国内有户籍或者被注销不满两年的,不能申请办理回国定居。

  二、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户籍注销地在江苏省内,符合来江苏省定居条件的;

  2、户籍注销地不在江苏省内,在原户籍地不具备定居条件,符合来江苏省定居条件的;

  3、在境外出生,符合来江苏省定居条件的;

  三、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不少于5个月或者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0个月;

  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

  三、驻外使领馆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者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四、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五、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七、下列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之一:

  1.经公证的高于拟定居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收入证明;

  2.前来江苏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同意提供生活保障和落户的承诺书以及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国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无须公证);

  八、下列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1.本人购买、自建的产权房产权证,继承、受赠的产权房产权证,或者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证明;

  2.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本人因故无法申请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有外文材料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

  承办部门:

  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侨办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5-8963881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28-365365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