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3:58    来源:辽宁省外侨办

  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辽定居,应在本人出国前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办理。

  境外出生华侨申请来辽投靠亲属,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户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旅朝华侨申请来辽定居,按另行规定。

  二、华侨申请来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最后一次入境记录为准)。

  (二)本人在拟定居地有合法稳定的固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有合法手续的自主产权住房,或者拟投靠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合法手续的自主产权住房。

  (三)本人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即有积蓄或可在国内领取的退休金、养老金等,或者有固定工作收入,或者国内亲属有能力并承诺承担抚养、赡养义务。

  申请材料:

  一、华侨申请来辽定居,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 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并提供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对以上居留签证的认证文件或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文件。如果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其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可不必提交本款前面所述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等文件;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出入境记录;

  (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七)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八)合法固定住所系申请人自有房产的,应交验产权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系配偶或亲属房产的,在交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时,还应同时提供婚姻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意落户及居住声明;

  (九)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其中国内亲属承诺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情况,须经司法部门出具公证书。

  (十)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而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原为农业户口、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如参与本村利益分配,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伪造、变造、欺骗等不正当情形的,侨务部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其来辽定居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华侨来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材料的完备性,评估是否符合来辽落户条件。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字,原件退回。符合受理条件的,报辽宁省侨务办公室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及计划生育问题的,在辽宁省侨务办公室审批同意其来辽定居申请后,由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二、辽宁省侨务办公室是华侨来辽定居申请的审批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辽宁省侨务办公室可以请辽宁省公安厅协助核查有关情况。辽宁省公安厅应在收到核查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辽宁省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侨务办公室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来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来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辽宁省公安厅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华侨来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由辽宁省侨务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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