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出台人才新政25条 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

2016年07月13日 09: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7月12日电(记者 赵晔娇 实习生 陈笑乐)12日,记者从浙江省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该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江人才新政)已正式出台,新政提出五个方面、25条举措,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人才聚集之地、人才辈出之地、人才向往之地。

  “浙江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将制定实施‘人才新政’列为今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和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明确提出要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体制引进和用好各类人才。”新闻发布人、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人才办主任姚志文表示。

  据介绍,浙江人才新政聚焦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的目标,提出了五个方面、25条举措,包括“四个机制、一个体制”:一是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二是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使用机制;三是完善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务机制;四是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体制;五是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本次新政共有10大亮点,分别体现在:调动用人单位引才积极性;构建市场化的引才体系;降低引进人才居留落户门槛;鼓励科研人员到一线创业创新;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转变人才评价导向;拓宽人才融资渠道;推进人才管理简政放权;支持人才展开国际交流;落实人才工作责任。

  在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方面,新政提出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高层人才、不受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同时,新政还提出制定实施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主要整合优化现有人才工程,与“千人计划”共同构成浙江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姊妹篇。

  其次,构建市场化的引才体系是浙江省人才工作的鲜明特征,新政提出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推广举办高层次创业创新大赛的引才方式、设立引才专项基金等措施。

  同时,考虑到浙江引才面临全球化的竞争压力,新政试点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在浙江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

  留下人才,更要用好人才,发挥人才的作用,因此新政鼓励科研人员到一线创业创新。新政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科学教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同样,新政也特别提出要加大人才激励力度,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分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等。

  人才管理方面,新政转变了原有的人才评价导向,一段时间以来,人才评价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三唯”问题比较突出,新政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此次新政还积极拓宽人才融资渠道,提出建立风险投资促进机制;建立人才服务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目前浙商人才银行已正式成立,对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可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信用贷款。

  除了加大力度引进海外人才,新政还注重支持人才的国际交流,提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参加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此外,新政要求推进人才管理简政放权,建立人才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探索取消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行政许可,逐步探索高校、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新政还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落实人才工作责任。

  据悉,浙江人才新政是继浙江省在2004年出台《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2010年制定《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之后,又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举措。

  “‘人才新政’是对新形势下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必将对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优化浙江省人才生态起到重要作用。”姚志文最后表示。(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28-365365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