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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外国人可在中国国内参加社保

2016年02月19日 09:10    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明确了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出入境、就业、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格待遇。

  在四方面提出改革意见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在四方面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提出了改革意见。一是增设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市场化渠道,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各自优势,进一步便利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二是调整各类永久居留申请情形,逐步扩大签发范围,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三是全面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建立社会融入机制,提升永久居留外国人的社会服务水平。四是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各项措施,提升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水平。

  申请人聘雇单位范围扩大

  2015年6月,公安部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新增了国家实验室等7类科研机构。此次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永久居留申请人聘雇单位类型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意见还提出,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畅通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为其毕业后在中国境内工作和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根据意见精神,公安部已经在上海科创中心和北京中关村试点实施相关政策。

  意见还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提出要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以便利海外华人出入境、回国探亲和工作。

  明确永久居留者享有待遇

  意见明确,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可按规定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海关通关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和加强落实。明确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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